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querynum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ktvzxw.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database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ktvzxw.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4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tmt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ktvzxw.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ql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ktvzxw.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4
善良是正义的内容:小杨申冤记(全集)_产品和服务_emc易倍体育官网登录_emc易贝体育官方网站

欢迎进入晨控官网

产品和服务

产品和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和服务

联系方式

emc易倍体育官网登录

售前电话:18011796225

售后电话:13302493752

电话:400 816 8382

电话:020-84869952

邮箱:sales@ck-auto.com

传真:020-85207379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创启路63号清华科技园创启3号楼601

善良是正义的内容:小杨申冤记(全集)

来源:emc易倍体育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5-01-10 20:52:26

  前言:2020年6月20日接受小杨的委托到2024年6月20日再审宣告原判十年的李某无罪,这一段时间惊人的巧合。回顾本案的代理历程,有太多的感悟:申冤之路崎岖漫长,最难熬的岁月,是等待结果的过程。虽能结果论英雄,但我无法忘却在努力的过程中遇到的每一位闪着温情的星星。有很多人,尽管无能为力仍竭尽全力。他们或她们所释放的善意,给了申冤人温馨的慰藉。

  我希望这篇文字,能带给有关司法人员点滴的触动,用我们的善良,对待每一个喊冤的人。因为,善良,是正义的内容。

  愿我们法律人,都能用自己的善良,成为别人眼中闪闪的星星,即使光亮微弱,也要拼成一片光明。

  2020年6月20日中午,我开完庭回到办公室,刚把案卷、开庭文件整理好放到橱柜,电话响了,陌生的广西南宁手机号。一位男士,姓甘,说着带有广西方言的“普通话”,说有涉及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案件要委托我辩护。

  老甘介绍,当事人李某因为矿山作业开采需要,通过马某介绍从贵州郑某的公司购买了二氧化碳致裂器。但郑某因为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被刑事拘留,李某于同年10月也被刑拘。一审法院依据某鉴定机构认定“爆炸物”的鉴定意见,判决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人推荐,认可我在同类案件为曾某辩护时发表的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特别是申请鉴定人出庭,在法庭上问鉴定人的问题,足以说明鉴定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所以,要委托我做二审辩护。

  因为,这个设备是利用二氧化碳气体,实现物理爆破的新技术,在我国尚在应用技术探讨研究和推广完善阶段的新兴技术,方兴未艾,原理是利用液体二氧化碳受到外界能量激发气化产生的高速膨胀能量碎裂岩土,较之传统炸药技术具有环保、有效、安全、便利、经济等特点。

  作为律师,我倡导的观点就是,对于来自实验室的“鉴定意见”一定要结合客观实际,真正地体现法律人对其实质的审查,不能“拿来主义”,直接采用,那就等于把审判权交给了鉴定人。我在为曾某辩护时就说过,司法不能成为阻挡技术进步的障碍,这一个观点也在办理李某案件时,写进了律师建议书中。

  在曾某那个案件,法官由一开始对鉴定意见的“权威性”转而接受我的质疑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再到释放曾某就足以说明问题。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老甘、小杨才找到了我。

  电话大概谈了有半小时,我问了他最关键的两个问题:1.郑某案件有没有判决并生效?2.二审法院有没有开庭审理?得到的回答均是否定的。

  老甘小我几岁,人长得清秀,一看就是典型的南方人。小杨是李某的爱人,三十几岁,很瘦,很像是生活剥夺走了她的什么,坐在办公的地方一言不发,只是低着头,不时地搓下手,听我和老甘在谈。

  看完一审判决书,看完那个“鉴定意见”,我说,“如果制造者未被终审认定为犯罪,涉案的物品没有被认定为爆炸物,一审法院怎么能先行认定购买的就是爆炸物?”老甘认同这个观点,小杨签署了委托辩护手续,坚定地为李某做无罪辩护。

  因为在委托我之前他们聘请过一位律师,但二审会不会开庭还有是不是已经作出判决均没明确的结论,所以,我仍要做好庭前准备,并申请开庭审理,所以让他们先回去,并安排老甘尽快核实二审法院究竟有没有出结论。

  第二天,老甘告诉我,据说二审已经结案,他们此前委托的律师说没拿到裁定……

  疫情肆虐,紧锣密鼓、连续加班,好在办过同类案件,借阅案卷,核心的问题是鉴定意见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经过一周时间准备核心的材料,做好核酸,订好机票去南宁。

  在那个出差必须做核酸、各处验核酸,甚至随时会被隔离的特定时间,航班能正常运行已经很难得。不仅如此,我清晰地记得2020年6月30日下午我乘坐的航班是六点整点起飞,八点三十八分整点落地,更是难得。

  抵达南宁,夜色深沉。老甘安排了小莫接机,我们要从南宁吴圩机场连夜赶到百色市,第二天到法院去问清李某案件的准确情况:如果尚未审结,我们就申请开庭审理,出庭辩护。

  虽然雨点洗刷了炎夏的沉闷,但久坐带给人的疲惫是无法掩饰的。车在夜雨中穿行,我渐入梦乡。

  从南宁到百色,需要三个多小时的车程,我也不知道车又开了多久,停进一个服务区。

  老甘和我都抽烟,深夜的一棵榕树下,我们两个人伴着细雨霏霏,还有两个人的烟雾缭绕,话题也就渐渐多了。

  经过最近的沟通了解,老甘开始叫我“老哥”,我钟爱这一个称谓。“律师”是个职业,“老哥”,是除了职业认同之外的认可。

  他向我介绍李某案发的原因。因为广西山多,传统的炸药开山被禁,所以,李某听厂家的介绍,购买二氧化碳致裂气体爆破设备用来开山,算作一条谋生之路。1985年的李某30多岁,正是人生迈开大步为生活挑起重担的时候,却发生了这件事。老甘无奈地叹气:“如果了解这一个东西犯法,怎么会去买呢?”

  因为在曾某案件中,我已经充分了解了这个设备的特性,所以向他介绍了工作的原理。所谓的二氧化碳致裂器,是一套组合装置,最终是液态二氧化碳膨裂岩石。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被鉴定为爆炸物的,是发热管里的少量危险化学品。最早湖北京山检察院比较理性客观,没有盲从实验室的鉴定意见,对相关涉案人员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我说,关键是这个“东西”太专业,而且,大多都已经获得了国家颁发的专利,一纸鉴定意见就将它认定为爆炸物,的确是鉴定对新技术的误判。

  老甘说,一审的时候,法院一看有被认定为是爆炸物鉴定意见,就判了。这些科学的东西,我们也不懂。本来想着哪怕是判个缓刑,也能接受,但谁知一下判得十年这么重,太惨了。

  听到这句话,一种沉重感突如其来。因为,老甘的这段话很有代表性,很多的当事人就是基于这种心理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但是,一旦认罪,究竟有罪还是无罪,是不是就不需要公正的司法审查呢?

  曾某案件到我手上的时候,面对这一全新的“二氧化碳致裂器”,简直是一脸茫然。因为,法律专家哪怕将任何一部法律倒背如流,在法律上找不到这个名词,更找不到直接能够适用的法律。新型案件往往都是疑难案件,一定要经过人的思维加工,对它进行理性地认识和判断,才能确定性质。所以,如何通过研究形成质的认识,才可以找到辩护的思路,才能在说服自己的情况下,再去说服法官,否则,怎么辩护?

  我向老甘分享了我办理曾某案件的经历。购买有关专业书籍、请教有关专家、检索案例……但是,由于太过于专业,连有关专家也认为鉴定意见没问题,毕竟设备发热管里使用的化学品具有爆炸性。对于该专家的意见,我本人是不认同的,这在法律上无法解释。如果具有爆炸性就是爆炸物,那就没有区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的必要,所以,要看自然条件下一个物品能不能发生爆炸才能作出正确定性,要从实验室的鉴定走向客观实际。

  我说,终究是从鉴定人所采用的鉴别判定的方法打开了突破口。鉴定人的鉴别判定的方法是,从发热管里取出粉末(化学品)装在一个密闭的容器里,然后用工业电雷管引爆,只要能引爆就属于爆炸物。这样的解决方法我曾经咨询过相关专家:“那这种鉴别判定的方法,如何区分是工业雷管自己爆炸还是检材(粉末)发生的爆炸?”专家似乎也被问住了,没有正真获得权威的解释。

  我接着说,我在法庭上也问了鉴定人这样的一个问题。鉴定人的回答是:“这是我们这个行业用的方法。”我向鉴定人普法,根据《司法鉴别判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要依次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请问你们的鉴定依据是什么?鉴定人没有回答,仍称是“这就是我们用的方法”。

  只要懂得粉尘爆炸原理的人都知道,如果按这种鉴别判定的方法进行鉴定,面粉或者生石灰也能鉴定为爆炸物。鉴定或者检测,是将涉案物品的相关成分在实验室做分析,是微观上的专家认识。但现实中的涉案物品是多种物质的混合,特别是将危险品的使用比例降至极低。因此,实验室的鉴定是针对危险品一种物质,而客观上使用的是多种物质混合体。如果脱离了涉案物品使用的实际,仅以实验室的结论为刑法上的证据,毫无疑问,易生错案。

  车灯扫过路牌,已经到了百色境内,在路上和老甘又聊起了百色起义,聊起了广西的人文、地理等,抬手看表,不知不觉中已经到了凌晨,2020年7月1日到了。

  入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宾馆办理,密集的夜雨穿过宾馆的彩灯,像一串雨帘。

  早上八点,在酒店吃过早饭,回到房间习惯性地整理文件: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等资料,当然必不可少的还有纸质的核酸检验测试报告,再一次刷新自己的“健康码”,确认为“绿码”,然后和老甘约了八点四十准时到法院。

  因为雨天,没有太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朝哪,我真没有方向感。第一次来该院办事,按照门卫的要求,扫了法院的二维码,填写一系列必填的信息,当然在疫情防控期间,最重要的是不能隐瞒行程,要逐一填写你是谁、从哪里来、干什么、到哪里去,七天前到过哪里。

  老甘在那里也是一番操作,应该比我复杂,还要接受安检、核验身份证、存手机、存包。

  法院的大厅里写着通常的标语,诸如公平、正义,硕大的国徽和标语的大字,彰显着中级人民法院的威仪。

  直到现在,即便我到了法院我也不知道李某案件究竟有没有判决,究竟是啥状况。因为老甘似乎有难言之隐。对于他人不愿讲的事情,我从不怀着好奇去追问,那可能会令人为难。

  打电话,打一通电话,终于找到了承办法官,报了身份:我是李某妻子小杨委托的辩护人,现在来提交辩护手续。法官在电话里说,李某的案子已经结了,维持原判,十年。

  听到这一条消息,顿时令人愕然,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出庭为李某进行二审辩护已经没有可能。

  接着和法官电话沟通,要求获取二审判决书。承办法官对于远道而来的律师还是给予了“照顾”,派书记员送过来《刑事裁定书》。

  这份裁定书显示,只有上诉人李某,没有辩护律师的信息,作出维持裁定的日期是2020年6月9日,也就是小杨委托我之前十天就已经维持了:“经审阅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对于李某称:“市场推销员在向其介绍产品时,有意隐瞒产品的质量信息及合法性,导致其轻信而购买,其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不予采纳。”

  又是不开庭书面审理,经“审阅案卷材料”(审案卷)的审理方式,哪怕判决当事人十年以上刑罚的重大案件,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基于同样的原因,为何他们聘请的二审律师没再次出现在裁定书上,老甘不说,我也不问。不过,说好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呢?

  毫无疑问,根据法律的程序,二审维持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李某不久就会到监狱服刑,同时,律师所能做的,也就是将辩护转向申诉代理。

  出了法院的大门,我回望了一眼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心情很复杂,遗憾也很无奈。

  从百色市到德保县,开车需要两个小时的时间,沿途群山巍峨,重峦叠嶂,尽管平日里的山水美景,但在此时此刻,却是风雨兼程。

  错过了最佳的辩护时机,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要走很多弯路。正如我们走在去德保县的路上,别人没走的路,我要替他们走下去。

  抵达德保县,这是一个小县城,在我的印象里,下了高速,转了几圈还是那几条街道。

  李某向贵州购买的产品,是通过物流公司发送到德保县,在平果县的某个采石场进行开采使用。当地警方查获后,李某就被羁押在这里。

  律师会见的各种手续齐全,健康码在南京禄口机场登记时就已经填报广西百色,也符合会见要求,不过,缺少一件特殊的装备:防护服。

  其实,这并不是百密一疏的问题,而是我们各省各地各市的看守所,总有着令外地律师想不到的“条件”,附加条件。比如,有的看守所要求律师提供委托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否则,你就是搬出明确的规定,也不允许会见,即便你是从北京赶到海南这样的行程,也要再回去办理。

  老甘开车,我们在县城里转悠,急切地挨个药店去问,均被告知没有。防护服似乎是被囤积了似的,整个市面上均没有卖。疫情防控期间,居然这些普通的防疫物资也买不到,的确令人感到诧异。

  老甘打了几个电话问当地的朋友,寻求货源,有人告知可以到防疫中心去看看。走了几家药店、医院之后,到了防疫中心,层层过关,终究是空手而归。

  我跟老甘说,再回看守所,找看守所领导沟通,如果走了,再见李某就难了,哪怕还有一丝希望,就别。果断掉头,回到看守所。

  好在县城小,转了一大圈再回到看守所,仍没有耽误太多时间。和那位前台警官再一次见面。我说我们是从南京到南宁再到百色,然后到这里,疫情期间真的不容易,希望能找到所长沟通一下会见的问题。

  大约等了约四十分钟,看守所的领导来见我们。问清楚是因为防护服的原因之后,领导说,我们大家可以给调剂一套防护服……老甘忙不迭地说:我们大家可以花钱买。

  自刑事拘留后接近一年的时间,李某就一直待在这里。隔绝他与外界的联系,也阻碍了一位年轻的父亲去呵护他幼小的孩子。当然,他年轻奋斗拼搏的脚步,也不得不被困在这个牢笼里。

  尽管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有不被监听、监视的规定,但分属不同办案阶段的律师会见条件其实就是不同的。例如,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会见室可能会有不同。李某属于二审宣判的已决犯,根本不存在有碍审判的情形,所以,会见的条件相对宽松。

  时值酷夏,本来就是山区,不仅闷,而且湿热。再加上我穿着密不透风的防护服、戴上脚套、口罩、手套,“全副武装”,整个人坐在那里就是免费蒸桑拿,不一会,汗就顺着脸颊流下来。

  李某到了。中等身材,和老甘相比,比老甘要壮一些,方脸,大眼睛,只不过眼睛里多了些茫然。

  无论外面的科技资讯多么发达,看守所,永远都是隔绝一个人和外界联系的场所。

  也正因为如此,他没有开口说话,他在等一个穿着防护服、不了解什么来头的我先说。

  我作了自我介绍,来自南京的一位律师。向他详细的介绍了老甘、小杨怎么找到我,我在接受委托之后做了哪些工作以及上午的遭遇等均扼要地给他说了一遍。

  他听完我的介绍,在确认我的身份之后,依旧很是平静,似乎是一个经历了狂风巨浪之后的那种平静。

  我从他的身上看到了什么是宠辱不惊(2024年6月20日再审宣判时,我才得知,他是警校毕业,党员)。

  对于他来说,并不是因为触犯了有悖人伦的罪名,而是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所购买的物品被定性为违法,这是突如其来的“法律意外”。

  紧接着要步入正题。我每一次在看守所会见,已经有了自己的规律性的习惯,就是明确我要了解什么,问他还有必要了解哪些法律问题,告诉当事人下步的工作规划。这次也是如此。

  通过他的回答,我获知李某之所以购买涉案的二氧化碳致裂设备,是因为全国各地已经广泛将其用于矿山开采,因其具有安全性、成本低,属于从国外先行研究引进国内逐渐成熟的新技术,所以,在确认厂家提供的有关的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马某购买该产品,根本没想到这也会触犯法律。

  他还介绍了设备使用的情况。这在我为曾某办理同类案件时已经了解,曾某作为产品的研发者获得了多项专利,我通过多次会见曾某也学习和掌握了涉案产品的要点,所以,李某简要地介绍我就确认,这是同一款“东西”。

  我说,对于德保县人民法院将贵州案件的鉴定意见,在贵州案件没有判决并生效的情况下,提前用在你的案件,属于证据“不确实”,是证据效力“不确定”的情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不能代替贵州司法机关先认定该证据的效力,否则,如果贵州法院如同京山、芮城检察院一样否定该鉴定意见,那么,你的案件就会因为证据失去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成为错案。

  李某认真倾听,虽然他不懂得鉴定人是如何鉴定得出他的设备就是爆炸物,但他明白我说的“先后”这个最朴素的道理:卖的还没定罪,买的怎么就先判决十年徒刑呢?

  实际上,有多少上升为法律问题的事情,都是仅需要常识就能解决的问题,可偏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就人为地复杂化。不仅复杂化,而且,还导致有关犯罪的泛化,给我们的社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

  除了那些比较专业的问题,我用最通俗的举例给他说了我对涉案物品的本质认识:你所购买的发热管,类似于一根一根的火柴头,现在侦查机关是把所有火柴头上的粉末累计折算成爆炸物的数量,是脱离实际的。

  我的这个观点,实际上也是来自为曾某辩护取得的经验,因为这套设备不是用粉末实现爆炸,而是用发热管为液态二氧化碳提供热量而气化,以此来实现物理作功。也被日后贵州法院的判决所证实。

  鉴定人在实验室对着一堆粉末认定具有爆炸性质,一审法官对鉴定意见作为定案根据,根本就没有到现场考察。

  最后,我给他说了代理思路:找我晚了一步,现在辩护已经不可能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下来我要为你代理申诉,对这个错案,我陪你申冤。

  老甘正在看守所门下那棵绿油油的大树下抽烟。我对老甘说,我们马上回南宁,我加班写材料,然后再来百色中院递交申诉书。

  从德保县返回南宁,我已经忘记用了多少时间。只记得我坐在车的后排,看着大山里的夜色开小差。

  坐在车上,大脑里是不停地思考接下来的程序,酝酿将要写作的申诉材料。这已经是一种规律,只要有任务,大脑就开启了思考,就要构思要写作的方案。论点是什么,该怎么论证,才能让司法人员看懂,看明白。特别是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别说是普通人,就是具有专业的物理学知识的人,也未必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了解涉案产品的原理、性能。

  例如,什么是爆炸物?有“爆炸性”是不是就是爆炸物?这样一些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答案。

  再加上办案机关委托了“具有资质的”“法定的”鉴定机构,那份盖着鉴定机构公章、专家鉴定人署名的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慢慢的变成了预先生效的“小判决”,想要说服法官,就要先解决“鉴定意见就是定案意见”的司法惯性。

  任何刑事辩护的说服都是很难的,因为刑事程序的启动,就像载重的巨无霸铲车,轰鸣着向前,很难刹车。再加上涉案物品的本身特点决定,以及已经存在两个判决,在申诉程序中说服法官启动再审就难上加难。

  因为,从认识论上说,一个案件流转到下一个程序,新接手案件的法官他或她往往是先看已经存在的判决,无形中就会有先入为主的观念。从方法论上来说,因为是一个新的程序,本来法官应该抛开这些既存的东西,真正地阅卷,才能形成自己独立的认识。在没有完全看通、看透案件所有证据的情况下,以先入为主的观念去看问题当然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影响。

  在执业生涯中遇到的有关咨询,历历在目。在我平时遇到的很多咨询案件,当他们拿着已经生效的裁判,共同分析完之后,我都会给当事人进行普法,凡事要趁早,证据工作一定要做扎实、做到位,否则,二审想改判、申诉想再审,真的是难上加难。

  很多的案子,要么是没有正确选定请求权基础,要么是证据信息没有提取“殆尽”,要么证据的综合应用没有到位,以至于出现了很多需要补救的工作。但是,程序错过,补救更加艰难。我在日常的普法中,不止一次地说过任何一个案件的基础都至关重要。因为,这对于司法人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定性,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何况,本案是如此专业复杂的问题,如果不经过深入、细致地研究,对事物形成具有本质性的认识,仅靠“审阅判决”是无法得出正确判断的。

  所以,新的申诉材料,不仅要对办案的程序进行说明,还要对案件的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要将我本来准备在法庭上的陈述,转到申诉书中去,还要针对“鉴定意见”以质证意见的方式融入进去,这注定要形成“长篇大论”,否则,如此复杂的问题怎么说清楚呢?

  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思维成果,绝不是客观上的物理位移一样那么容易让人接受。就像我为了李某的案子所有的思考、准备,这只是我完成了思考和提炼,但当我面对法官,他或她坐在我的对面,我却不能像递一杯水一样地把这个思考的成果移植到对方的大脑。错案的惯性冲击力是非常大的,甚至是体制性的,难以刹车。即便在错误惯性行驶中有人认识到这种错误,也很难力挽狂澜。

  我给老甘说,明天谁都不要管我,不要喊我吃饭,不要打我电话,我全天闭关写材料。

  一包烟,一杯茶,一台电脑,还有铺了一桌子的材料。除了这些有形的东西,就是看不见的“脑路”,先写什么,后写什么,怎么把这个复杂的问题说清楚。

  深夜,笔记本电脑闪着荧光,趁着刚才思路的清晰,马上把申诉材料的大纲马上敲入了文档。

  无论是民事代理,还是刑事辩护,正是这些庭下的思考和写作,构成了律师工作的日常。

  律师的工作其实是不分时间和地点的,只要能将思考的成果转化为文字或者语言,都是有效的工作。

  用了一天的时间,完成了《申诉书》以及《申诉证据目录》,经过校对定稿,终于能放松一下。拉开窗帘,透过十层的窗子,眺望南宁华灯初上的街景。

  每个城市都有每个城市的特点,不知道马路边上开的是什么花,在昏黄的路灯下摇曳多姿,给人带来一种异地的美感。

  写完给老甘发了一条信息,至今还在我们的聊天记录里:2020年7月2日17:28分,完成定稿!老甘回复:“老哥,用我们帮忙打印吗?”

  酒店里有打印机,服务员也很配合,用了一包打印纸,按我平常要求的格式排版、装订,然后再核对。

  当时我用相机记录下了工作人员帮我打印时的照片,随手发到朋友圈:我是在记录工作,也是在记录着与委托人同行的历程。

  此时再忆,感慨良多。律师出差在外,要合理的安排自己的上班时间,因为有很多突如其来的变化,会打乱工作安排。例如,我从南宁返程之后,还要到内蒙古包头出庭辩护,假如没有把包头辩护工作提前做好,毫无疑问,小杨申诉的事,这一段时间就会影响那个出庭的效果。

  自我接受小杨的委托后,先是认识了老甘,李某的弟弟,后又是小莫,明康,李某自出事之后,这些兄弟们始终都靠在“一线”,毫无疑问,李某为人不错。

  李某被刑拘之后,小杨要带两个孩子,还要去上班,家庭的重担落在了一位弱女子的肩上,假如没有那么多亲友帮助,我估计她难以承受李某被判决十年的结果。

  俗话说,患难见真情,这也是我非常尊重那些和当事人一起来委托律师的朋友,当别人遇到事的时候,亲友们不离不弃,这本身就值得赞许。非常荣幸,我也通过当事人结交了很多这样的朋友。

  因为,这份沉甸甸的申诉材料要跟随着我,带着我的温度,提交给法院。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未来李某的命运,将由我竭力争取改变。

  这是接受委托之后的使命感,没有一点的矫情,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律师的职业要求,也是我彼时最真实的感受。

  七点半准时,小莫来接我。他虽然年轻,但开车很稳,大约早上九点半就到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彼时,还是疫情严格管控的时期,在法院门卫仍然例行接受各种码的查验,然后抵达立案庭窗口。

  在一进大门门厅的右侧,有两个小窗口,还好,窗口不是太矮,我近一米八的身高也不用太俯身就可以递交材料。

  工作人员问清来意,听说是申诉的,然后叫了另外一位法官过来审查:申诉书、原审判决书、证据目录、律师代理函、委托书……一应俱全。

  法官审查完,在其中的一份申诉书上盖上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材料签收章”然后手写了“2020年7月3日”。

  我知道老甘和小杨他们忐忑的心情,生怕会遭遇一些变故。收到这份回执,我就拍了照片发给他们。

  因我还要赶往包头开庭,将申诉材料递交给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就及时订好了机票,和老甘、小杨说了一下,让小莫把我送到南宁机场。

  因为,刑事申诉案件,最难的不是在法庭上无理可说,是难在无法启动在法庭上说理这个程序:再审。

  通常,一个案件最佳的辩护时机是在审核检查起诉和一审阶段。在那时,辩护律师能拿到完整的卷宗,能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对证据能否证明事实、案件的法律定性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而公诉机关或者一审法院也能及时地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进行审核检查、评判。

  但案件随着程序的后移,二审几乎不再开庭审理、申诉又如何能顺利地启动再审呢?

  但是,对于李某案件,我是坚定了信心的。因为,涉案的鉴定意见,根本就没有鉴定依据,鉴别判定的方法更不科学,这份鉴定意见,肯定是要被否定的。

  从七月到八月,虽然我也很忙,去了包头、西安、福建等地连续开庭,特别是在西安开庭,那个案件的复杂程度,远比李某案件更要复杂,但在这间隙从未放弃对李某案件的研究和呼吁。

  期间,向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研究室寄送了研究文章(律师建议),就“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在司法领域的认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可以引起“两高”的重视,以避免司法适用的不统一,从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第一个回复我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午间手机上传来12309传来的短信:“您的材料我们已收到,感谢您的意见和建议。”是的,最高检的这个态度,还是值得称赞的。

  2020年7月18日傍晚,小杨发了一条朋友圈,附图是一个五岁左右的娃娃,身着黑色上衣,胖乎乎的小手抱着两个大大的玉米,小杨配文说:“小小年纪每天跟着奶奶日出而作,日落而归,汗流浃背的……”

  作为律师,更作为长者,当我看到这张照片,心情陡然沉重,顿时感觉肩上的责任和压力更为重大——不仅追求司法公正,更是为了无辜的孩子。

  一个家庭,就因为一份鉴定意见,孩子的童年就如此惨淡:孩子的父亲坐牢,母亲上班还要打零工,年幼的孩子跟着奶奶生活……

  2020年7月18日23时18分,在征得小杨同意,给孩子的肖像打上了马赛克后,我在今日头条发布了一个微头条,《鉴定意见要经得起良心拷问和时间检验》:一份司法鉴定,能让离子散。看着这一个孩子,这个案件让我有千钧压力,不仅为了司法公正、更为了孩子有个团圆的童年。如题,鉴定意见要经得起良心拷问和时间检验。让这孩子见证这一场艰难的申冤之旅。

  转瞬间,时间到了金秋九月。小杨去了百色中院一次,她告诉我,还没有立案,法院才审到四月份提交的材料。

  2020年9月17日,我在福建开庭,也是同罪名的案件。清晰地记得,我对同类鉴定意见的质证和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官的重视,不会和德保法院一样,有了鉴定意见就急着宣判。我的当事人先是取保,后是该案检察院撤诉,吴某向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正如我在公众号上写的文章《莫因司法机关认识不一导致冤错案件》所言:“笔者作为从业近20年的律师,深知打击犯罪的重要性。但对同一类案件因地而异、因人而异、有罪无罪天壤之别的现象,还是第一次经历。作为一项新兴的技术,如果缺乏理性认识和慎重审查给它上“刑”,那么,专利发明人、相关的从业者,本来以为是从事科学技术创新行业,结果成了阶下囚,这就是因为认识不一样导致的适用法律的错误。又怎么谈科学技术创新?又何谈知识产权保护?

  笔者断言,这种乱象不会也不应该在我们的司法审判中出现和存在,当恢复理性认识和接受这项新兴技术的时候,那就是纠错的时候。”

  期间,李某给小杨打电话,其已经被羁押马上一年,问询案件的进展。2020年10月12日,小杨又去了一次百色中院,被告知才审查到5月份案件。

  等待,不等于无所作为。在等待的期间,我也搜集到了一些相关案例,包括开庭的视频资料,均由小杨寄给百色中院。

  终于,2020年10月26日下午4点56分,“广西法院短信平台”发来信息:“您好,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申请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2020)桂刑申36号,经立案庭审查后已经立案,请等待审判庭庭长确认并接收案件。”

  其实,当时立案之后还要等多久,我也无法预知。虽然不知道会等多久,但我知道案件的最终结果。

  从申诉立案到最终的结果,这个等待的过程,就是用煎熬去填充,不只是小杨,还有她的代理律师。

  哪一个确属冤案、确有冤情的人,不是在煎熬中度过呢?案件一旦错判或者误判,带给当事人的就是法律灾难。

  当然,这个案件的阻力,就是那份鉴定意见对案件的误导。就在我写作的今天,我丝毫也不会对德保法院的一审法官以及那时出庭辩护的同行抱有任何的怨言,因为盲从鉴定意见、机械办案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对于普遍性的问题想通过个案解决,当然是不现实的。

  既然这个阻力就是鉴定意见对审判的误导,那就将研究心得写出来,不仅对李某的案件有帮助,而且,还能帮助更多的人。于是,微信公众号上就有了《莫因司法机关认识不一,导致冤错案件》,本文结尾是“笔者断言,这种乱象不会也不应该在我们的司法审判中出现和存在,当恢复理性认识和接受这项新兴技术的时候,那就是纠错的时候。笔者对此类案件持续关注,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角度,从这个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挽救众多无辜的家庭,免得家庭支离破碎,撰写本文再次为这个行业发声。”

  安徽某县的当事人,也因为该技术涉案,据以指控的鉴定意见,也是同一鉴定机构作出的,由于证据关联性的问题,这位当事人获得了不起诉的结论。这在当时那个案发背景下,难能可贵。

  复杂疑难案件之所以难,疑在它处于法律概念外延之边缘,难在无法对其进行司法归类。例如,李某购买的是一套装置,装置是不是刑法上的爆炸物?这就涉及刑法上的爆炸物和李某购买物品的“涵摄”问题,不仅如此,还涉及鉴定意见的效力问题。

  在这里,我要郑重地表扬湖北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在办理同类案件时,说理非常充分、定性非常果断:“二氧化碳发热管作为一种新型的爆破器材,我国暂未将其列入爆炸物品管理,也未禁止用于岩体破裂作业,娄某作为一个不具有专业化学知识的人,不能要求其意识到二氧化碳发热管内含有烟火药成分,其在主观上不能认识所购买的二氧化碳发热管为刑法上的爆炸物,不具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主观故意,因此,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20年11月24日,通过电话查询,得知案件分配给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韦金碧法官审理。书记员告知,案件正在审理,一旦有进展,就会和代理律师联系。

  确定了案件的承办法官,我便向小杨要了李某通讯地址,以律师的身份给他写了一封信。这封信留在了我办案的卷宗里。核心的意思是,要相信代理律师的专业判断,这个案件必然会得到重视,耐心等待结果。

  期间,因为李某去服刑,小杨的家庭还有了其他的变故,一些生意上的往来,还产生了纠纷。我和韦法官多次联系,她同意不会轻易结案,会耐心审查案件的结果。

  转瞬到了2021年。2021年4月16日,出差外地。途中,李某幼小孩子的那张照片,总是萦绕在我的面前。本来该是天真烂漫的童年,却遭了如此的家庭变故。而李某的案件,却是“依法”判的。

  走在路上,写了点感悟:“公正不能靠运气。法律的功能除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保护无辜的人不受错误追究。同类案件A地无罪,在B地有罪,从逻辑矛盾律来说,不可能既有罪又无罪,必然有一个是错的。作为律师通过发现的问题自然要为避免错案、挽救无辜的家庭而呼吁。”

  2021年6月21日,我到福建霞浦会见吴某(检方撤诉后不起诉而无罪),会见完之后就及时和百色中院的韦法官联系,因为本案极为复杂,我已经研究了四年,而她才拿到案卷,所以,要当面和她谈一下李某的案件,这非常有利于办案法官及时了解案情,审理申诉的焦点问题。

  我的工作习惯是使自己的劳动有计划,还要有效率。在获得了韦法官的同意后,我将工作规划及行程发信息给了老甘,从福州长乐机场两点十分飞,下午四点二十五分到达。

  6月24日,福州长乐机场突降中雨,从摆渡车登机的一小段路就淋成了落汤鸡。抵达机场的时候,小杨也发来信息:“吴律师,您安全着陆没?您的到来再次让我再次看到了希望。听甘总说到了南宁您就直接去百色,辛苦您了。甘总现在外面等您了。”

  疫情时期,核算检验测试依旧是通行必备,这次老甘和我一起进到法院的大厅。在法院大厅“公平正义”的匾额下,我给韦法官通了电话,告知我已经在大厅里等她。

  虽然此前在电话里和韦法官交流过多次,但对于面谈,我仍然做了大量的准备。因为,我们没办法把法官看成包治百病的医生,更何况任何医生也不可能包治百病,这个案件很难像讲故事一样说一遍,然后法官就明白了,所以,我需要把多年的研究成果,从专业论证的角度去论证,李某为啥不构成犯罪。

  先谈什么,法律上的概念怎么明确,定罪的前提怎么确定,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为什么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为何错判……

  韦法官带着书记员下来,我们在大厅旁边一个圆桌上落座。显然,她很重视这个案件也很正式。见面后除了必要的司法礼仪,我向韦法官按照事先确定的思路讲述了李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理由一,二,三,文件一篇篇。对于基于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其是否为刑法上的违禁品,尚需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确定,李某自身没有识别其性质的能力。在出卖方的产品未被生效判决确认为刑法违禁品之前,原审法院率先认定购买的就是违禁品,显然在程序上就是颠倒的。

  其次,不能依据鉴定意见认定事物性质,要结合技术产品及使用的客观实际,综合判断。否则,就会是错案,一定会改的。我希望不在我们院铸成错案。

  这一理由,最终被证明是正确的。两年后当我拿到再审决定书的时候,深有感触:很多事情的成功,都无法阻挡一个有备而来的人。

  刑事案件的一审,对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至关重要。例如我为霞浦的吴某辩护,霞浦县人民法院梁艳梣法官、林杰法官没有机械采信鉴定意见,在开庭审理及庭后和我的多次沟通中,认真听取并研究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林法官并向鉴定人电话质询:“你们说的那个鉴别判定的方法,有依据吗?”鉴定人的回答,彻底消除了法官的困扰。此后,2022年9月26日决定对吴某取保候审,避免了长期羁押,公诉机关于2023年6月5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霞浦县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官践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能动司法理念,是避免机械办案的代表,值得赞誉。

  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明确说明:这是新技术,不属于犯罪。

  但是,在当时,我深深地知道,韦法官一个人是难以做出再审决定的。因为,任何一个刑事申诉案件的背后,都是原审及其背后的系列机制在制约着“有错必纠”。

  审判是由强大的国家机器运作的,当它完成了对嫌疑人定罪的任务,任何人再想启动纠错程序并实事求是地纠错是异常艰难的。无数的案例,不断证明着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性。但现实中往往只是一个流程。

  这一刻让我想起了西游记里的一段,悟空被黄眉大仙扣在金鋍里,七十二般变化的悟空也无能为力,即使是无所不能的金箍棒对着那个金鋍也无能为力。最终,还是要层层上报,去了天庭请了上神才能解决这一个问题。

  任何事情,都需要付出时间成本。我们,就是在时光里从一站到另一站的旅人。如同我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在我人生的岁月里留痕。

  自2020年7月3日递交申诉材料,等到同年10月26日收到立案通知,然后又等到了2021年9月30日法院驳回申诉通知。

  这期间,我向“两高”研究室分别寄送了律师的建议书,陈述了我自2017年开始接手第一例该新技术案件以来,通过近四年的时间研究鉴定意见、研究该技术的工作原理,认为这是一款新技术,作为李某是购买者,根本就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如果这样也被定重罪的话,毫无疑问,刑法将无限扩大适用,不仅扼杀了这一新兴的技术,而且,也将使众多的从业者面临重刑的灾难。

  等待的过程是漫长的,小杨及其家人,从未动摇对我的信任,尽管过程漫长,但他们依然选择信任。

  尽管这是第一次驳回,但作为代理律师,我深知韦法官已经竭尽全力在争取,或者说她也和我一样在等待,等待有一个条件促进再审。否则,假如没有这份争取,早在三个月内驳回了。

  收到驳回通知,尽管有些失望,但作为代理律师毕竟要保持职业的理性。从经验上来说,如果一个案子审理的过程过于漫长,请相信,申诉的理由一定让主审法官对原判产生了动摇,无论结果如何,已经在他们心里形成了自己的确信。

  申诉不仅是一次诉讼马拉松,需要耗费体力、智力,还是一场艰苦的长征。只有在失败中不断地站起来,才能得到最终的胜利。

  但对于小杨来说,这充满希望的申诉却带给了她没有办法接受的失望。虽然她很无助,但对于她的律师却从未失去信心。正是她及家人的长期信任和坚持,让我们最终迎来了再审的决定。

  但是,对于收到了第一个驳回申诉通知,马上又开始了马拉松。安排好手上工作之后,于2021年10月21日下午再次抵达南宁。

  向高院申诉材料写得很充分,但驳回申诉是既快速又异常简单。2021年12月16日,该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仅写着:“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只有对比,才知道韦法官用时一年的良苦用心。虽然没有在她手上得到重审的决定,但我们得到了她的理解和支持,这已经难能可贵了。相比于高院的驳回,此时此刻,不知道高院当年审查该申诉的法官,会有何感想?

  审判监督程序,应该发挥实质性审查的作用,同时,更不能先入为主就认为原审裁判是正确的,然后,从主观上不是想着申诉人的理由是不是成立,而是想着怎么驳回申诉。

  正如我在以前的普法视频里讲到的:没有冤屈,谁放着好日子不过,各处喊冤呢?

  2023年7月,我在湖北某检察院刚开完听证会,接到了再审法院的电话,小杨为夫申诉案件决定再审。

  既然决定再审,对于仍在监狱服刑的李新虎就应该先取保回家。我知道,向再审法院提出“先放人”这个请求很难,但水滴可穿石,我们已取得了再审决定,就继续努力争取:总不能等到宣判之后,再放人吧?

  所以,我向再审法院提出,依据《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向再审法院寄送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早在2023年的3月,我向新虎弟弟预言过,你哥最迟不超过今年9月就会回家。这个9月预言,是因为几年的坚持,让我感受到了案件的“脉动”。

  提交取保申请后,经历了所有应该有的或者无须有的那些“程序”,熬过了所有研究、请示、讨论、再研究……的时间,2023年9月7日,新虎走出了北海监狱。

  2024年6月20日,拿到再审改判无罪判决书后,新虎和我谈到这一节,他说,吴律师,这是“放虎归山”的一天。我笑言,那我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喽?

  这期间,我和审监庭的周庭长不知有过多少次沟通。周庭长人很坦诚,每次都如实告诉我相关程序进展,卡在哪里等等。

  刑事诉讼是启动庞大的国家机器运转,涉及每一个流程上的人,都需要完成相应的请示、汇报、研究,没有谁能够一语定乾坤。加之,将一个原判十年正在服刑的人释放,新虎说在当地监狱是史上第一例,除了法院条线,监狱条线也需要请示、汇报……

  这不由得让我想到在等待案件每一个结果的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共同的无奈和煎熬。因为,我们没办法预测和控制正义到来的那一点,尽管知道她早晚会来。

  说到我那个9月预言,其实来自律师对案件的自信,正是因为自信一定会翻案,我才坚持不懈地为之努力。而且,我不止在一个案件中说过“这个案件迟早会翻”。真希望在如小杨申冤一样,在他们申冤的路上,有更多的有担当的法官、检察官,能挺身而出,斩棘纠错,在依法治国的时代潮流里,留下横刀立马、舍我其谁的伟岸身影、在依法治国的青史上留下公正的英名。

  刑法重器,司法公正,不在于究竟处罚了多少人,而在于能否及时纠正错案;纠正一个错案的功绩和公信力,远比判决百个罪案更值得颂扬。

  为小杨申冤不记得写了多少材料,出差了多少次,只记得寒来暑往,坚持了四年。

  2024年12月6日,新虎拿到了国家刑事赔偿决定书,《小杨申冤记》该画上一个句号了。

  2024年9月,又是一个忙碌的月份。25日,我飞往昆明,和从未谋面的当事人章某会合,然后去那坡县法院出席章某申诉案件再审开庭(11月23日再审改判无罪);26日,赶往百色出席新虎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开庭。

  在候机的时候,刷到了一个70年代夜晚的小视频。博主非常感慨地说,为什么总有人不信,那时的夜空真的很明亮?

  常在深夜里踽独行的人,最期盼天上的星星。我是亲历者。虽然身处夜色,但那时明亮的夜空下,房檐上的砖瓦依稀可辨,在没有路灯的时代,夜行的人也无需其他照明,不仅月明,而且,星星闪亮。

  回顾新虎案件申诉历程,也有这样的晨星,哪怕她们只是闪烁,也给了走在申诉路上的人信心、勇气和毅力。

  我是一个感恩并且铭记他人恩情的人。因为,对方既然“有为他人着想的善良”, 我们的铭记也是最好的回报,哪怕留在稿上的几个字,在时间的长河里,不经意地回顾这段往事,心亦温暖、释然。

  例如,我前几篇文中提到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韦金碧法官,虽然她没有决定新虎案件进入再审的权力,但她给了我这位代理人充分的理解和支持。这么复杂的案件,多次和她沟通案情,的确需要深入地理解和消化……她没有冰冷而机械地拒绝小杨的申诉,而是给予了大力地支持。

  虽然,最终第一次申诉被驳回,但我们在一年多的等待时间里,她都在闪闪发光,就像天上的那颗星星,虽然微弱,但给了我们希望。

  出席再审开庭时,我曾打听过韦法官的消息,想当面再次表达一下感谢,当得知她已经退休时,心里不免有些感慨,法律人特别是法官,有很多的无助和无奈。这正是申诉难的具体体现之一。

  小杨申诉被百色中院驳回后,继续向高院申诉,高院创历史纪录地遵守“审限”,提交申诉材料没有多久,高院以简短的文字,表达了它对法律的理解。

  面对尚在狱中的新虎,面对他的家庭,油然而生出一种感觉:我们就像在原始的山林里穿行,不知道前方还有多少险阻,也不知何时才能停下脚步,但我要带着他们去追星,追光,追到星,遇到光,直到走出困住他的那座牢笼。

  因为我已经向“两高”研究室就此类案件陈述了律师的意见(本案再审为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我决定“程序折返”,不再直接向最高院申诉,而是代理小杨向百色市检察院申诉。提交申诉材料后,百色市检察院七部的陆慧妹检察官承办此案,在多次的沟通中,经向分管副检察长黄农请示,检察官确定2023年3月8日当面听取我们的申诉意见。

  小细节,体现着检察官工作的细致,当然,更体现着法律人的修养。正如陆检此后所言:“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你我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都有责任,都是职责所在。”

  我和小杨在百色市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陈述案情、申诉理由时,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拍下了这张照片,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快门按下的那一刻,就定格了这个永远值得铭记的瞬间。

  虽然,本案没有通过检察抗诉提起再审,但是,陆检作为承办检察官的公正,代表了检察官的远见和正义。

  有很多人以结果论英雄,我不以为然。因为,有很多人并没有决定结果的权力,但却有着为了公平正义而努力的执着,同样值得尊重;有很多人,明明拥有纠错的权力,但枉法渎职,拒不纠错,即使最终被上级法院推着纠错,但迟来的正义里,并没有写上他们一丝的正义。

  我之所以要在大结局里写上这段经历,就是要讲明这一个道理:我们应该感恩和铭记的人,恰恰是那些无能为力却竭尽全力的人。

  ……因为陆检前期对该案做了大量细致工作,所以,黄农检察长对于案件的焦点也非常明晰,我们的会谈内容聚焦、高效。

  结束会谈,黄农检察长以其浓重的方言和我说,我们很重视这个案件,一定会认线检察服务中心给我寄来了“百检复〔2023〕7号”答复函:“……经我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可能……”移交第一检察部办理。

  因为体制内的程序问题,是否抗诉,需要刑事检察部决定,所以,文件体现着程序上的谦虚,说原裁判存在错误的“可能”。新虎案件是2024年6月20日改判无罪,而这份答复函早在一年多之前就有力地证明了承办检察官对该案的定性多么准确:错误。

  虽然时隔一年多,但回忆起和黄农检察长和陆慧妹检察官共同为该案努力的历程,仍在这个冬日散发着丝丝暖意,毕竟,明确说明原审裁判“存在错误”,这是多少申诉人期待的字眼啊。

  虽然新虎取得了国家赔偿决定书,那是他被冤狱1428天的代价。我只愿以律师之名,记录这刻骨铭心的曾经:愿我们法律人,都能用自己的善良,成为别人眼中闪闪的星星,即使光亮微弱,也要拼成一份光明(大结局)。

  • 2022-04-01下载CK-S650-PA60S产品手册

  • 2022-04-01下载CK-S650-PA60E产品手册